(一)
【甲师】
在反对小众阅学比丘尼戒的人中,有的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受戒有很大的功德,因此应该积极发心去受戒,而不必预先顾虑受戒后持戒条件不足而可能容易引发犯戒。这是否恰好落入两种极端?一方面反对预学戒律,另一方面粗放支持受戒,岂非将人置于“受戒即犯戒”之地?岂是理智?
如弘一大师《律学要略》说:“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70_001.xml#pG104p0521a0501)
但前面所说人竟还认为弘一大师的这说法是有时代因缘、特定对机等因素,也就是说,这说法是没有普适性的。但我觉得这文章的意思很明确,就是受戒应该严谨、不应草率。您觉得这说法有什么特定因缘吗?难道意思是在有的时候应该这样严谨,有的时候不必这样严谨?那么严谨、不严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乙师】
随喜善思!“受戒有很大的功德,因此应该积极发心去受戒,而不必预先顾虑受戒后持戒条件不足而可能容易引发犯戒”,这种观点背后大概是基于“受戒破戒胜过不受戒”的观点,是对经义的误解、曲解。不知“受戒有很大功德”主要在于愿持戒、能持戒,否则受戒功德微弱,乃至多有犯戒而难免堕落,冤枉辛苦。
如弘一大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第三门)戒行·(第一章)正明随行》说:“《事钞》续云:‘答:受是助缘,未有行功,必须因“随”对境防拟,以此“随行”至得圣果,不亲“受体”。故知一受已后,尽寿已来,方便正念,护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为体,则明戒行随相可修。若但有受,无“随行”者,反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无戒可违。是故行者明须善识,业性灼然,非为滥述。’《资持》释云:‘……以知感果功在“随”中,则知徒受不持无益矣!“若”下明无“随”之失。为戒欺者,功业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励之切,非抑退也。“是”下结语。“行者”之言,通嘱末代也。令“善识”者,诫精学也。一须识教,教有开、制;二须识行,行有顺、违;三须识业,业有善、恶;四须识果,果有苦、乐。必明此四,始可摄修。“业性”等者,如向所明顺持、违犯、善恶因果,皆如业理,非妄抑扬,令生信故。“灼”,明也。’”(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1.xml#pG104p0094a0601)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
《辨析“受戒破戒胜过不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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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师】
感谢指点!还有人说:“虽然你会犯戒,但受戒有受戒的功德。”意思似乎是说,受戒有功德就可以抵消掉犯戒的过失。按其逻辑,实应说:“犯戒有犯戒的过失,受戒有受戒的功德。”并非因为有“受戒功德”就可以把“犯戒过失”隐没掉。就好比说,一个人救了某甲,又杀了某乙,难道救某甲的功德能和杀某乙的罪过相抵吗?岂有此“因果道理”?
还有,如果说小众不可以了解比丘尼戒,那么为什么如《四分律》“第二分(比丘尼戒)”中,每条戒都列举出了各众的随犯情况?这些戒并不局限于沙弥尼十戒或式叉尼六法。试举比丘尼僧残法中的几例如下:
“(诣官言人戒)若比丘尼诣官言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人,若昼若夜,若一念顷,若弹指顷,若须臾顷,是比丘尼犯初法应舍僧伽婆尸沙(编者注:僧残罪,即第二篇罪)。……比丘突吉罗(编者注:轻小罪)。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不犯者,若被唤,若欲有所启,若为强力所持去,若被系将去,若命难,若梵行难;虽口说,不告官,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22.xml#pT22p0718c2105)
“(四独戒)彼比丘尼共宿,应在舒手相及处。彼比丘尼独宿随胁着地,僧伽婆尸沙。随转侧僧伽婆尸沙。若比丘尼共在村中宿,卧时使舒手相及,若舒手不相及,一百一十转侧,一百一十僧伽婆尸沙。彼比丘尼共在道行,不得离见闻处行。若比丘尼在道行离见闻处,僧伽婆尸沙。离见处,不离闻处,偷兰遮(编者注:粗罪)。离闻处,不离见处,偷兰遮。比丘突吉罗。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不犯者,……若伴比丘尼命终,若休道,若远行,若贼将去,若命难或梵行难,或恶兽难,或为强力者将去,被缚将去,或为水所漂,无犯。若二比丘尼入村,若于村中间一伴比丘尼死,或休道,或远行,或为贼将去,乃至水所漂,如上无犯。若共二比丘尼宿舒手相及处,……亦如上无犯。与二比丘尼共行不离见闻处,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22.xml#pT22p0721a0412)
“(受染心男子衣食戒)若比丘尼染污心,知染污心男子,从彼受可食者及食并余物,是比丘尼犯初法应舍僧伽婆尸沙。……比丘,突吉罗。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不犯者,先不知,若己无染污心,彼亦无染污心,不犯。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22.xml#pT22p0716a0601)
这不仅是列举随犯情况,还列举了“不犯”(开缘)的情况,也就是说,这些开缘情况对各众都通用。如果说小众不可以知道比丘尼戒,那么是否意味着小众对于自己犯不犯某条戒都不可以知道?这将小众的法身慧命置于何地?
【乙师】
您的辨析合理!过不掩功,功不掩过,何况本无积极持戒之心,其受戒多为名利,功德微弱,往往不如犯戒、破戒罪过,更何况可能长期经常犯戒,罪业多如牛毛、积如山高,无惭无愧,不知忏悔或敷衍忏悔,难免堕落。
小众不了解比丘尼戒相,即是不明本位法,因为戒律所说沙弥尼本位法包括随行比丘尼戒。如《四分律比丘尼钞》说:“若犯五篇,同名‘吉罗’。初篇四重,应当灭摈。自下四篇,忏净依本。……《婆论》云:沙弥尼等,不为三宝利益缘掘地者犯罪。此律,大尼戒后,结突吉罗。……式叉摩那具学三法:一、学根本,谓前四重是;二、学法,谓染心男子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此是六法体;三、学行法,谓一切大尼戒行,并须具学。……此律:‘式叉摩那,一切大尼戒法应学,除自手取食,无沙弥尼者不犯;得授食与他。’”(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0/X40n0724_001.xml#pX40p0714b0901)
如果将小众本位法局限于十戒戒相,是误解戒法概念,狭隘理解小众“本位法”。沙弥尼、式叉尼如果不学、不持比丘尼戒法,十戒戒相也难以清净持守。例如沙弥尼不知、不持“受染心男子衣食戒”“摩触戒”“与男子独处戒”等比丘尼戒中不淫相关戒条,则沙弥尼不淫戒不清净乃至容易破重戒。
【甲师】
感谢辨析!您说:“沙弥尼不知、不持‘受染心男子衣食戒’‘摩触戒’‘与男子独处戒’等比丘尼戒中不淫相关戒条,则沙弥尼不淫戒不清净乃至容易破重戒。”沙弥尼不知这些戒条,从基本的自我保护来说都是非常不足的,因为不懂防范而提供不轨之徒的可乘之机,会直接影响修道心志。
而对式叉尼来说,这些戒条则直接关涉“六法”中的“与染污心男子身相触”这一条,持守不清净将会影响进受大戒,影响非常重大。如明朝弘赞律师依据律藏编纂的《式叉摩那尼戒本》说:“若式叉摩那,与染污⼼男⼦共⾝相摩触,犯戒,应更受戒。……此之六法,若犯其⼀,即名缺戒,应更与⼆岁羯磨,复从始学。若学不满⼆岁,不得受⼤戒。”(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0/X40n0725_001.xml#pX40p0779a0901)
(二)
【甲师】
反对小众学习比丘尼戒者还有一种观点是:如果提前把比丘尼戒都学了,再受比丘尼戒时就没有殷重心、好乐心了;而如果没有了解那么多,就会保有对比丘尼戒的神圣感、神秘感,受戒时才能以更殷重的心去受。请问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乙师】
“如果提前把比丘尼戒都学了,再受比丘尼戒时就没有殷重心、好乐心了”,这不一定,在于学者用心、师友开导。说此话的比丘尼应是不明比丘尼戒的殊胜,缺乏持守比丘尼戒的殷重心、好乐心,无法开导启发小众对比丘尼戒神圣性的认识和希求,只能依赖愚民教育维护一种“神秘感”,难免如此引导乃至要求小众,实则自己需要加强对比丘尼戒的认识和持守。
“如果没有了解那么多,就会保有对比丘尼戒的神圣感、神秘感,受戒时才能以更殷重的心去受”,这也不一定,可能使小众不知比丘尼戒神圣何在,只是为求比丘尼名位、出家生活而受比丘尼戒,以脱离小众受“奴役”“欺压”的“媳妇熬成婆”的心理急切求受比丘尼戒。即使由神圣感、神秘感而发起殷重心,也是“朦胧美”的糊涂殷重心,并非与戒法相应的“见境明白,上品要誓”的殷重心,戒品低下,也可能不得戒。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法门·归戒仪轨章》说:“《资持》云:‘森然万境,何事非持?若不先发,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预须委学。今时昧教,谁复知之?!’……《事钞》云:‘如是随机广略,令其悟解。若不知者,心则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资持》云:‘重、轻二心难显其相,非谓徒然恳恻而已,要在见境明白、上品要(yāo)誓,方名增上重心。’……《事钞》云:‘如是发戒缘境及心有增上,此之二途,必受前时,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续,见境明净,不得临时方言“发心”。若约临时师授,法相尚自虚浮,岂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不发,岂非大事?’《资持》释云:‘牒上二科,诫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心、境,心须念念无间,境必法法无昧,毫差即失,可不慎乎?今时昧教,但知学语,岂非宿业所追,致使此生虚丧!深须责己,期逐将来。虚浮者,以临事仓卒,多容舛谬故。’”(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1.xml#pG104p0034a0101)
【甲师】
有说“保有对比丘尼戒神圣感、神秘感”的人,说其自己在当小众时就是凭着这份神圣感、神秘感去向往成为比丘尼的。我觉得如您所说,这种没有依据的神圣感、神秘感本质上缺乏对戒律的理性认识,很容易导向为名位求受比丘尼戒。
【乙师】
是的。这种依赖于不了解而维护的神圣感、神秘感,在受比丘尼戒后,随着对比丘尼戒的了解而容易衰减、退失,且很容易因为没有预学而多有犯戒,挫伤持戒信心和好乐,乃至随意“开缘”、破罐子破摔,对小众只能依赖“愚民教育”以便“摄受”,其实无奈、可悲!
【甲师】
是的!比丘尼的这种受戒后的情况多有现实证明。这对个人是大损,对教法是深坏,如有句话说:“在雪崩的面前,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乙师】
唯有深思佛法,深省自心,自信佛性,不自暴,不自弃,突破偏见陋习,才能不负出家修道,真实护教利人。
【甲师】
不得不感叹,现在虚得戒名、负于出家修道、无法真实护教利人的人很多!可悲可叹!
(三)
【甲师】
现在寺院、佛学院管理者不重视小众学戒的情况,给人的感觉就好像是小众犯戒不算犯,甚至好像只把小众当作居士、净人看待,无视小众有戒身的存在(对受了五戒的净人也不给予五戒的教导,更是“不在话下”)。不知道是认为小众犯戒不重要,还是根本不了解戒律。
对比丘尼来说,戒罪有“五篇七聚”之分,也就是有多种轻重不同的级别,犯不同篇聚的戒罪,对应的果报不一样,其中突吉罗罪是比丘尼的多个戒罪品类中级别最轻的一种。沙弥尼、式叉尼的戒罪品类只有突吉罗罪,但分“灭摈突吉罗”和“可悔突吉罗”,对犯根本性罪者须灭摈(注:取消僧格、驱出僧团),犯非根本性罪者可以忏悔清净、继续修行。须注意的是,说突吉罗罪最轻只是相对而言,也就是堕落受苦的时间相对短一些,并非不堕落受苦。沙弥尼、式叉尼犯突吉罗罪的罪报与比丘尼完全一样,无二无别。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元照律师)说:“初《目连问经》(亦名《犯戒报应轻重经》),初标犯人,据下三众,皆犯吉罗(编者注:‘吉罗’,突吉罗罪),罪报同僧;今约通该六聚,故但举二众耳。……果报随心,延促不定:或浊重邪见,纵犯轻罪,何止此数;或惭愧慈心,虽犯重愆,未必如数。准知经中且据一相,故约无惭、轻慢,以定来果不差;必具此心,则定如岁数矣。……经中通云堕狱,准《杂心》,别对六狱;泥犁,即是狱名,此翻‘无去处’。初,吉罗中,四天王宫,与日月齐,在须弥峰半腹。堕泥犁者,即等活地狱。天五百岁,为狱一昼夜。人间九百千者,以人间五十年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为一月,一万八千年为一年,十八万年为十年,一百八十万年为百年,九百万年为五百年。(上约小数,若用大数,十万为千,合云‘九十千’,窃疑经误。)”(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2.xml#pT40p0259c2204)
不知是不是这样,请问您有什么看法?
【乙师】
是的。比丘、比丘尼众可能做小众时缺乏基本学戒、持戒,受大戒后仓促学戒乃至不学戒,难免多有犯戒,尤其非时食、捉钱宝等戒长期不持,弥散影响持戒心志,多成“破罐子破摔”,基本无心持戒,多方找理由“开缘”,自然不会重视小众的持戒。且往往害怕小众学戒持戒而质疑、“轻慢”自己,影响自己的名位权威和摄众效果,自然倾向压制小众学戒持戒。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出家宗致门·明出家已行凡罪行》说:“《业疏》续云:‘今世出家,翻种苦本,不畏沉溺,多起下业。故彼文云:“又有二痈,谓求见他过,自覆己罪。”向诸行者,知来实苦,决定现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烧、汤烂,无有纳手足者。佛说罪事,深宜远离,以不信所烧,随心造罪,更增俗人。’……《业疏》续云:‘故《十诵》云“未来世中,出家人入地狱,白衣生天”者,以俗人无法在身(编者注:指俗人未受戒法在身),但专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为世福田,乃反毁犯,妄受信施,开诸恶门,令多众生习学放逸故。’……《业疏》续云:‘余如《涅槃》,为利出家,驱逐净行等。’《济缘》释云:‘三,《涅槃》。彼云:“我涅槃后,浊恶世时,多有为饥饿故发心出家,名为秃人。见有持戒威仪具足、清净比丘护持正法,驱逐令出,若杀若害。”’……《资持》云:‘《涅槃》“为饥饿”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见有持戒,驱逐杀害”者,自无戒德,恐相形比,失于利养,生嫉忌故。’”(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4.xml#pG104p0253a0201)
【甲师】
关于学戒、受戒、持戒,还有一种不得不说的现象。有些式叉尼在受行式叉尼法的时候还能相对认真,如有持守不非时食戒,而一受了大戒就立马放弃,看起来是早就计划好的。看到这种现象,心中不由得生起一种“过河拆桥”的感叹,实感哀哉!而这类尼众也恰恰是在做小众的时候学戒很欠缺的。虽然不能说这两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她们在做小众时稍有奠定戒律基础,必然不会这样快速地“过河拆桥”。今天会有这样的人出现,我想明天还会有,至少像这一类人的做法就很可能会影响其身边的业缘相近者,包括她们自己也应该正是受同类前人的影响。请教您有什么看法?
【乙师】
佛制戒律要求式叉尼两年清净持守不非时食戒等六法,是深入“练心”,以便受比丘尼戒后能稳固持戒。而一些式叉尼一受比丘尼戒就立马放弃不非时食戒的持守,可见不知持守比丘尼戒的神圣意义,也可知其先前不学比丘尼戒的愚民教育所产生的神秘感、神圣感是虚浮、脆弱的。其受比丘尼戒大概不得戒,因为本无诚愿持守比丘尼戒之心。即使得戒,也是戒品低下、戒体虚弱的,难以修道增进,虚妄承受信施,难免后世堕落。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记〗‘六法’则显行贞固。《十诵》所谓‘练身练心’,即此义也。……〖钞〗《十诵》中:六法者,练心也,试看大戒受缘。”(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pT40p0176a2412)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法门·通叙戒法章》说:“《事钞》云:‘言戒法者,语“法”而谈,不局凡圣,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业疏》云:‘问:人皆知受,所受是何?答:相传解云:受名圣法,由此法故,奉敬守护,净如明珠,能为圣道作基址故。’……《资持》云:‘五分功德,以戒为初。无上菩提,以戒为本。安有弃戒,别求圣道?《智论》所谓“无翅欲飞,无船欲渡”,圣言深勉,可不信乎?!’……《事钞》云:‘夫三宝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师训,诸行之归凭,贤圣之依止者,必宗于戒。’”(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1.xml#pG104p0013a0401)
《四分律行事钞》说:“汝受戒已,必谨奉持。若但有受,无持心者,受戒不得,空愿无益。宁起行用,不须愿求。经论如此。但佛世难值,正法难闻,人身难得,奉戒者难。故上品高达,能受能持,修道会圣;下品小人,能受能破,心无惭愧,现世恶名,不消利养,死入恶道;中品之徒,善不自发,望上而学,可准下流耶?若遂鄙怀,毁破佛戒,不如不受。”(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30a1902)
但另一方面,她们“在受行式叉尼法的时候还能相对认真,如有持守不非时食戒”,也是很可贵的,因为很多尼众不受持两年式叉尼法就受比丘尼戒,或者受式叉尼法后仍然非时食等而不重受式叉尼法。只是她们缺乏进一步的良好引导,非常可惜!
【甲师】
一位受戒后立马放弃不非时食戒的比丘尼在受完戒后说:“我也是有‘身份证’的人了!”似乎受比丘尼戒对她来说的最大意义是“有‘身份证’”。
【乙师】
可见其对比丘尼戒的“神秘感”“神圣感”其实归结于“身份感”,得此“身份证”后就将“神圣”的比丘尼戒法闲置乃至抛弃,正同“买椟还珠”的寓言,也如古代一些儒生读圣贤书为求功名利禄而非修德立身,一体同风,一样可悲!
【甲师】
这位比丘尼和*师业缘很近,而*师对于非时食可以说是完全放任的……我觉得她受*师的影响会非常直接。在她做式叉尼时,可能*师及旁人经常在其面前非时食,这应是她“受戒即犯戒”的一个重要因缘。在她受比丘尼戒后,可能就直接成为*师非时食的同伴。
【乙师】
比丘尼众多轻视小众持戒,言教压制小众学戒,而身教“启发”小众受比丘尼戒后犯戒、弃持,难免如此,相牵堕落,可怜、可悲!
【甲师】
我对于尼众虚妄受戒不得实益,最近对一些情况的观察很有感触,是来自……。如果真实受戒,真实获得戒体乃至是上品戒体,是不是会得到戒体的切实加持,而不容易出现像……的问题?(省略号处为隐略内容)
【乙师】
应该是的。
【甲师】
那像比丘得戒应该比尼众容易,但为什么比丘也有很多人随随便便犯戒呢?
【乙师】
沙弥也多被压制而不学戒持戒,得戒不容易。何况多被“前辈”比丘邪见、身教影响和带动。
(四)
【甲师】
有沙弥尼说:“我们现在诵的戒(注:明朝见月律师辑集的《沙弥尼律仪要略》)就是见月律师删繁补缺的。文里有明确提到应末法众生的根基故删繁补缺,还有说:‘若乐广览者,自当详阅律藏全典。’”可能她认为戒律是可以删减的,这个偏见怎么解释呢?
【乙师】
戒律摘编本、解释本可以“删繁撮要”,戒律无人有权力删减。这种见识,正是不阅僧戒的过患。如果阅读律藏,自然不会有此偏见。
如《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序》([唐]道宣律师)说:“原夫正戒明禁,唯佛制开,贤圣缄默,但知祇奉。故律论所述,咸宗本经,自余位班,曾未揣度。”(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6_001.xml#pT40p0429a2210)
《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清]书玉律师)说:“律者,法令也。从法得名,谓断割轻重、开遮持犯,非法不能定故。譬如国家,赏罚号令必从王出,诸侯僭越,士庶失信,则败亡无日矣!佛法亦尔,大千世界,佛为法王,律是佛敕,菩萨、二乘不敢增减一字。若容他说,则群生不奉,法不久住矣!”(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60/X60n1116_001.xml#pX60p0166a0301)
(五)
【甲师】
一位刚受戒不久的比丘尼说:“沙弥戒有好几个版本,莲池大师、蕅益大师、见月律师等……”“我学的是蕅益大师传下来的。”您看这里面有什么偏差问题吗?
【乙师】
“沙弥戒有好几个版本”,这是误解,宜说“沙弥戒摘编本有好几个版本”,因为沙弥戒只有一个版本,那就是释迦牟尼佛制定的版本。戒唯佛制,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制戒,否则属于僭滥,破坏律制,罪业极重。
【甲师】
这位说“沙弥戒有好几个版本”的比丘尼在受比丘尼戒前应该是有正规受式叉尼法,按理说应有一定的戒律“学时”和“学识”,不应该犯这种认识错误。但其师父不允许其在做小众时阅学比丘尼戒,不能不说这是其成为比丘尼后连“沙弥(尼)戒”的概念都不清楚的重要原因。
而她受其师父的影响,也不赞成其他小众(比如我)阅学比丘尼戒。若是盲从无知的人,可能会听信于她,乃至于今后她做了别人的师父,可能也会这样教导、要求她的弟子,她的弟子大概也会听信于她。历史大概就是这样循环的,从中隐约可见未来佛教发展的路子。律制施行基础的薄弱、戒律教育的薄弱,就是这样一点点形成的。还是那句话:“在雪崩的面前,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人们可能不知不觉做着毁坏律制的事情,却浑然不觉。戒律的兴衰存亡,每个人都有责任!正信的佛弟子都希望毗尼久住、正法久住,但有没有想过,“毗尼久住”究竟如何落实?难道培养佛门的“娃娃”(沙弥尼、式叉尼)扎实的戒律基础不是一条切实的、非常值得重视的路子吗?
【乙师】
是的!戒法的正确认识,对戒律系统性错误观念和行为的转变,很重要。
【甲师】
从各个佛学院之间的“竞争”来说,是否开通小众学戒也会成为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如果有佛学院开明、开放并创造良好条件让小众如理如法地预学比丘尼戒,相信高素质的小众更愿意到这样的地方进学,而这能成为那佛学院未来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相反,如果一个佛学院固守小众不能预学比丘尼戒的执见,就只能固步自封,难以长足发展。
【乙师】
是的!这依待于佛学院管理者的见识和心胸。
(六)
【问者】
《论沙弥、沙弥尼应随学比丘、比丘尼戒之三》(上传文稿,内容如上)
请您总结文章要点。
【豆包(深度思考)】
本文围绕沙弥、沙弥尼是否应随学比丘、比丘尼戒展开讨论,通过甲师与乙师的对话,反驳反对小众学习比丘尼戒的观点,强调预学戒律的重要性,批判当前佛界在学戒、受戒、持戒方面的问题,呼吁重视小众戒律教育以护持正法。具体要点如下:
一、受戒需严谨,反对草率受戒
1.批驳“受戒功德可抵消犯戒过失”论
(1)反对者认为“受戒破戒胜过不受戒”,甲师与乙师指出此为曲解经义,受戒功德源于愿持戒与能持戒,若无持戒之心,反因犯戒造罪,功德微弱甚至堕落。
(2)引用弘一大师观点:受戒前需自审能否持戒,“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尤其盗戒等难持戒需深入研究后再受。
2.小众需知比丘尼戒相以持守本位戒
(1)《四分律》中比丘尼戒条明确列举沙弥尼、式叉尼的随犯情况及开缘,说明小众需知戒相以自护。
(2)沙弥尼若不学比丘尼戒中“不淫”相关戒条(如受染心男子衣食戒),易破重戒;式叉尼不学则影响进受大戒,如犯“与染污心男子身相触”需重受戒。
二、预学戒律方能生起真实殷重心,反驳“神秘感护持受戒心”论
1.提前学戒不影响殷重心,反增明了心
(1)反对者认为预学戒律会破坏神圣感,乙师指出此为“愚民教育”,真正的殷重心需“见境明白,上品要誓”,预学可避免因无知盲目受戒或为名利受戒。
(2)引用《南山律》:受戒前需“委学”戒法,若不知戒相则“心浮昧,受戒不得”,强调预学是得戒、持戒的基础。
2.依赖神秘感的受戒易退失信心
受戒后因了解戒相而退失“朦胧美”的神圣感,易导致犯戒后破罐子破摔,现实中多有比丘尼受戒后弃持戒条(如非时食戒),印证预学缺失的危害。
三、批判寺院与佛学院忽视小众学戒的现状
1.小众犯戒后果严重,罪报与比丘尼无别
(1)沙弥尼、式叉尼犯突吉罗罪虽轻于比丘尼,但仍堕地狱,果报随心生灭,不可轻视。
(2)现实中管理者将小众视为居士,忽视其戒身存在,导致小众学戒不足,受大戒后仓促犯戒,形成“破罐子破摔”恶性循环。
2.身教影响与业缘相牵
比丘尼自身不持戒(如非时食),压制小众学戒,却“启发”其犯戒,形成相牵堕落的不良生态,如式叉尼受戒后立即弃戒,受其师影响显著。
四、戒律唯佛能制,反对随意删改与误解戒本
1.戒律不可删减,摘编不等于修改
(1)沙弥尼认为《沙弥尼律仪要略》等摘编本是“删繁补缺”,乙师指出戒律唯佛能开制,后人仅可摘编解释(如见月律师),无权删减,否则破坏律制。
(2)引用道宣律师《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序》“唯佛制开,贤圣缄默”,强调戒律的权威性。
2.澄清“沙弥戒多版本”误解
(1)比丘尼〔编者注:指《论沙弥、沙弥尼应随学比丘、比丘尼戒之三▪(五)》中的“一位刚受戒不久的比丘尼”〕称“沙弥戒有多个版本”,实为误解。沙弥戒仅佛陀制定的一个版本,莲池、蕅益等大师的著作为注疏或摘编,非“版本”差异。
(2)此误解源于小众时期未学比丘尼戒(编者注:更准确讲是源于小众时期未打好戒律基础,缺乏戒律基本知见和常识,这不一定直接与未学比丘尼戒相关),凸显预学不足导致的基础认知错误,影响未来律制传承。
五、呼吁重视小众戒律教育,夯实佛教发展根基
1.预学戒律是“毗尼久住”的关键
(1)小众(沙弥尼、式叉尼)如“佛门娃娃”,需扎实戒律基础,避免因无知犯戒或曲解戒律,影响佛教未来。
(2)佛学院若开放小众学戒,可吸引高素质学僧,形成发展优势;固守旧见则固步自封,削弱律制根基。
2.个人与集体共担护戒责任
引用“雪崩面前无一片雪花无辜”,指出每位佛弟子对律制兴衰有责,需突破偏见,重视预学,避免因“愚民教育”和盲目受戒导致正法衰微。
【问者】
请您看主要观点是否合理。
【豆包(深度思考)】
文档围绕沙弥、沙弥尼是否应随学比丘、比丘尼戒展开讨论,其主要观点基于佛教经典、历代律师论述及现实批判,逻辑严密且符合佛教戒律基本精神,整体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心观点的合理性分析
1.受戒需严谨,反对“功德抵消犯戒”论
(1)经典依据充分:引用弘一大师“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的论述,强调受戒前需自审持戒能力,避免“受戒即犯戒”。这符合佛教“戒德为基”的原则,因犯戒罪过较未受戒时更重,草率受戒反增业障。
(2)逻辑自洽:批判“受戒功德可抵消犯戒过失”为曲解因果,以“救人功德与杀人罪过不可相抵”类比,说明功德与过失各自感果,不可混淆。此说符合佛教“因果不虚”的基本教义。
2.小众需学比丘尼戒以持守本位戒
(1)律藏依据明确:《四分律》中比丘尼戒条(如“诣官言人戒”“受染心男子衣食戒”等)明确列举沙弥尼、式叉尼的随犯情况及开缘,证明小众需知戒相以自护。若不知戒相,易因无知破戒(如沙弥尼不知“不淫”相关戒条致破重戒),此说有直接律藏支持。
(2)现实必要性:式叉尼“六法”与比丘尼戒直接相关(如“与染污心男子身相触”),若不学比丘尼戒,将影响进受大戒的资格。
3.预学戒律生起真实殷重心,反驳“神秘感护戒”论
(1)破斥“愚民教育”:指出依赖“神秘感”受戒易导致盲目求名位(如“受戒为求‘身份证’”),受戒后因戒相不明而退失信心或随意犯戒。此批判切中现实问题,如部分比丘尼受戒后弃持“不非时食戒”,印证预学缺失的危害。
(2)经典强调“见境明白”:引用《南山律》“受前预须委学”“见境明白、上品要誓”等论述,说明殷重心需建立在对戒相的清晰认知上,而非模糊的“神圣感”。此说符合佛教“智慧导向”的修行理念。
4.批判小众学戒忽视现状,强调罪报平等
(1)罪报理论一致:指出突吉罗罪虽轻,但仍堕地狱,果报“无二无别”。此说依据《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符合佛教“业力不失”原则,警示不可轻视小众犯戒。
(2)现实批判尖锐:揭露寺院将小众视为居士、压制学戒的现象,指出其根源在于比丘尼自身持戒松弛(如非时食),害怕小众学戒后质疑其权威。此批判直指当前佛教教育的薄弱环节,具有现实针对性。
5.戒律唯佛能制,反对随意删改戒本
(1)律制权威性明确:引用道宣律师“唯佛制开,贤圣缄默”及书玉律师“菩萨、二乘不敢增减一字”的论述,强调戒律的神圣性与不可更改性。指出“沙弥戒多版本”为误解(实为摘编本差异),符合佛教“戒法唯一”的原则。
(2)护持律制完整性:批判将戒律摘编等同于“删减”的观点,维护佛陀制戒的权威性,避免因随意解读导致律制混乱,此立场符合传统律宗的核心主张。
二、潜在争议与补充说明
1.“随学”的边界问题
文档强调小众需学比丘尼戒,但未明确“随学”的具体范围(如是否需通读全部比丘尼戒条)。从律藏引用看,重点在于与小众本位戒相关的戒相(如不淫、盗戒等),而非要求完全受持比丘尼戒,此点需结合戒律“随分随力”原则理解。
2.对“时代因缘”的回应
反对者提出弘一大师观点有“特定对机”,文档未深入辨析不同时代的持戒条件差异。但核心主张“受戒需严谨”为戒律通理,不随时代动摇,故仍具普适性。
3.佛学院竞争的现实考量
以“学戒开放度提升佛学院竞争力”为呼吁,虽符合现代教育理念,但需注意戒律学习需如法引导,避免沦为功利性“招生噱头”,需以师资与教学质量为基础。
三、结论
文档观点合理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理论层面:立足佛教经典与律学传统,逻辑严密,论据充分,捍卫了戒律的神圣性与严谨性。
(2)实践层面:直指当前佛教教育中忽视小众学戒的积弊,呼吁从基础戒学抓起,为“毗尼久住”提供了可行路径。
(3)批判层面:对“功德抵消罪过”“神秘感护戒”等错误观念的驳斥,有助于纠正盲目受戒、轻忽持戒的流弊,引导修学者以“智”入戒、以“戒”修心。
整体而言,文档通过经典互证与现实分析,系统论证了小众随学比丘尼戒的必要性,其核心观点符合佛教教义,对当代僧团戒律教育具有建设性意义。(https://www.doubao.com/thread/wc67203efa00cde98)
【问者】
感谢总结和分析!关于您提出的“潜在争议与补充说明”,分别回应如下,请您看是否合理。
1.“随学”的边界问题
戒律要求沙弥尼、式叉尼随学比丘尼戒,并有范围要求,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否则都是违戒。
如《四分律行事钞·沙弥别行篇》([唐]道宣律师)说:“《萨婆多》:沙弥不为三宝缘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五分》:下三众无故造罪,亦吉罗。《四分律》结吉罗,谓无缘而损伤,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无人则开。有净人,故作,则结吉罗。例之。……有人言:‘下三众,律并制罪者,谓是剩结,非是实罪。’此是人语,圣教正翻实录,弥须敬行。”(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3.xml#pT40p0150c0114)
《四分比丘尼钞·十戒篇第七》([唐]道宣律师)说:“若犯五篇,同名吉罗。初篇四重,应当灭摈。自下四篇,忏净依本。……《婆论》云:沙弥尼等,不为三宝利益缘掘地者犯罪。此律,大尼戒后,结突吉罗。”(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0/X40n0724_001.xml#pX40p0714b0901)
《四分律比丘尼钞》说:“式叉摩那具学三法:一、学根本,谓前四重是;二、学法,谓染心男子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此是六法体;三、学行法,谓一切大尼戒行,并须具学。此律:‘式叉摩那,一切大尼戒法应学,除自手取食,无沙弥尼者不犯;得授食与他。’”
2.对“时代因缘”的回应
现代人比弘一大师时代人大体善根更差、更易犯戒,更不宜轻率受戒。例如弘一大师那时说信佛者一般不会犯邪淫,而现代佛教徒,不论在家、出家,犯邪淫的非常多。很多人想出家,但因曾经盲目受五戒而破重戒,按戒律规定不能出家,而很多人所破重戒基本都是邪淫戒。可见现代人善根更差,盲目受戒的祸患更大。
如弘一大师《律学要略》说:“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所以我盼望诸位对于盗戒一条缓缓再说,至要!至要!”
《在家律要之开示》说:“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唯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
3.佛学院竞争的现实考量
提示很好!但能做起来,僧众即受益,佛学院由此获得现世利益也无妨。胜过因循陋习、无所作为而失自、他、现、后利益。
【豆包(深度思考)】
您的回应紧密结合律藏原文与现实分析,逻辑严密、依据充分,进一步巩固了原文观点的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对“随学边界问题”的回应:合理,明确随学范围的律制依据
(1)律藏依据具体:
引用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四分比丘尼钞》等文献,明确沙弥尼、式叉尼“随学”的范围并非“全受”比丘尼戒,而是分层次、有重点的学习:
沙弥尼:需随学比丘尼戒中与十戒相关的部分(如掘地、受食等戒相),犯戒结“突吉罗”,与比丘尼戒的“五篇七聚”形成区别。
式叉尼:需“具学三法”〔根本、法(编者注:指“式叉尼六法”)、行法〕,其中“行法”涵盖“一切大尼戒行”,但允许部分开缘(如“自手取食”无沙弥尼时不犯)。
此回应精准界定了“随学”的边界——非全盘接受,而是“随分随力”学习与本位戒相关的戒相,避免“过大”(全学)或“过小”(不学)的偏失,符合戒律“契机契理”的原则。
(2)破斥“剩结罪”谬论:
针对“下三众犯戒是剩结罪”的错误观点,引用律藏强调“圣教实录,弥须敬行”,维护了小众犯戒需如实忏悔的严肃性,与原文“突吉罗罪报与比丘尼无别”的论点一致。
2.对“时代因缘”的回应:合理,强化“末法更需严谨受戒”的必要性
(1)善根对比与现实印证:
指出现代人较弘一大师时期“善根更差、更易犯戒”,以“邪淫戒破戒率高”为例,说明轻率受戒的危害在现代更显著。此说符合佛教“末法时期持戒难度增加”的预判,且与弘一大师“盗戒最难持,需谨慎受戒”的警示一脉相承。
弘一大师认为“不邪淫戒最易持”,但现代社会环境复杂,邪淫戒反成重灾区,凸显“预学戒相、谨慎受戒”的紧迫性,论证逻辑贴合时代变化。
(2)戒律教育的现实意义:
通过“盲目受五戒破重戒导致无法出家”的案例,说明预学戒相可避免“因无知造罪”,呼应原文“受戒前需审持戒能力”的核心观点,强化了“宁不受戒,不可受而不持”的现实必要性。
3.对“佛学院竞争考量”的回应:合理,平衡功利性与利他性
(1)肯定现世利益的正向价值
承认佛学院开放小众学戒可能提升竞争力,但若以“僧众受益”为前提,则“现世利益”可转化为“弘法助缘”,而非单纯功利。此说突破“传统与现代对立”的误区,指出合理利用竞争机制推动戒律教育,符合“方便善巧”的佛教理念。
对比“因循陋习导致自他利益俱损”,开放学戒的“现世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与原文“突破偏见陋习,真实护教利人”的呼吁一致。
(2)隐含对管理者格局的期待
“能做起来,僧众即受益”的表述,实则呼吁佛学院管理者以“利生”为根本,将竞争转化为提升戒律教育质量的动力,避免陷入“保守护权”的窠臼,与原文“依待于管理者见识和心胸”的判断相契合。
▲总结:回应逻辑自洽,深化原文核心观点
您的回应通过以下方式增强了论证的完整性:
1.以律藏原文为“随学边界”定调,避免“随学”被误解为“越界受持”;
2.以时代特征强化“严谨受戒”的迫切性,赋予传统律学现代生命力;
3.以务实态度转化“竞争争议”为“发展机遇”,为戒律教育落地提供可行性思路。
整体而言,回应合理且具建设性,进一步夯实了“小众需如理如法预学戒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https://www.doubao.com/thread/w269216220e3c355f)
【问者】
感谢辨析!您说:“沙弥尼需随学比丘尼戒中与十戒相关的部分(如掘地、受食等戒相),犯戒结‘突吉罗’,与比丘尼戒的‘五篇七聚’形成区别。”这有误解。沙弥尼需要随学比丘尼戒的大部分戒条,而不只是“与十戒相关的部分”。只有掘地、受食等少数几条戒,沙弥尼在为利益三宝事的机缘下可以开缘——这几条是不需要随学的,而非需要随学。
如《四分律行事钞·沙弥别行篇》([唐]道宣律师)说:“《四分·大小持戒》中,沙弥具得七支,并余遮戒。准如僧尼二律,下三众通结吉罗。故知且列十戒,喜犯前标,余所未知,二师别教。如大僧四重之例。……其沙弥威仪进止,凡所造修,《律》并制同僧,唯罪结一品,余如《沙弥威仪经》《三千威仪》及‘随戒’中具明。不复重出,略指同也。……《萨婆多》:沙弥不为三宝缘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五分》:下三众无故造罪,亦吉罗。《四分律》结吉罗,谓无缘而损伤,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无人则开。有净人,故作,则结吉罗。例之。……有人言:‘下三众,律并制罪者,谓是剩结,非是实罪。’此是人语,圣教正翻实录,弥须敬行。”(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3.xml#pT40p0150c0114)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资持记·释沙弥篇》([宋]元照律师)说:“初准‘大小持’者,具云《大小持戒揵度》,即《杂犍度》后文明大僧、沙弥持戒同相,彼明遮性奉持并同僧故。次准二律,即是‘戒本’。戒戒下文,三众并吉(编者注:‘吉’指突吉罗罪)。‘故’下,次准决。僧受既遍尘沙,说相但示‘四重’,故可相例也。……虽是下位,俱发尘沙,与僧无别,故并指之。……斥谬中,古谓下众犯同五、八,不系篇聚,故有此通。‘剩’,即多也。‘此’下,正斥。‘人语’,出于凡情;‘正教’,出于圣意。故须准教,不可依人。”(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3.xml#pT40p0421a2705)
《四分比丘尼钞·十戒篇第七》([唐]道宣律师)说:“若犯五篇,同名吉罗。初篇四重,应当灭摈。自下四篇,忏净依本。……《婆论》云:沙弥尼等,不为三宝利益缘掘地者犯罪。此律,大尼戒后,结突吉罗。”(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0/X40n0724_001.xml#pX40p0714b0901)
请您看是否如此?
【豆包(深度思考)】
您的指正非常精准,感谢提供更详细的律藏依据!结合新引用的文献,原表述中“与十戒相关的部分”确实存在范围界定不够准确的问题。以下是基于律藏原文的修正与补充分析:
一、沙弥尼随学比丘尼戒的范围:
核心修正:沙弥尼需随学比丘尼戒的大部分戒条,仅少数戒条因开缘可不随学(如掘地、受食等)。具体依据如下:
1.律藏明确“下三众通结吉罗”,随学范围广泛
(1)《四分律行事钞》引用《杂犍度》及比丘尼戒本指出:“沙弥具得七支,并余遮戒”“准如僧尼二律,下三众通结吉罗”。
“七支”指“身三”“口四”七支性戒(杀、盗、淫、妄语等),“余遮戒”指比丘尼戒中除性戒外的遮戒(如威仪戒、僧事戒等)。
“下三众通结吉罗”表明:沙弥尼(“下三众”之一)对比丘尼戒中大部分戒条(无论性戒或遮戒)均需随学,犯戒即结突吉罗罪,与比丘尼戒的“五篇七聚”(分轻重)形成区别。
(2)《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资持记》进一步说明:“虽是下位,俱发尘沙,与僧无别”。
“尘沙”指戒律数量繁多(比丘尼戒约348条),沙弥尼需随学其义理,犯戒即结突吉罗(单一罪品),而非如比丘尼分“五篇”轻重。
2.少数戒条因开缘可不随学,需严格限定条件
(1)掘地、受食等戒条的开缘仅适用于“为三宝利益事”,且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无净人可用时允许自煮食)。
例如:《四分律行事钞》规定“无缘而损伤(掘地)……有净人,故作,则结吉罗”,即非为三宝利益且有净人可用时(编者注:应是“非为三宝利益或有净人可用时”),沙弥尼掘地结罪;若为三宝利益或无净人(编者注:应是“为三宝利益且无净人”),则开缘不犯。
此类开缘属于例外情况,不能反推“沙弥尼只需随学与十戒相关部分”,反而证明除特殊开缘外,其余戒条均需随学。
二、沙弥尼随学戒条的逻辑依据:
1.“随学”的本质是“防非止恶”,需全面认知戒相
沙弥尼十戒虽为基础,但部分戒条(如“不淫戒”)需通过学习比丘尼戒中的相关戒相(如“受染心男子衣食戒”“与男子独处戒”)才能清净持守。
若仅学十戒字面,不知比丘尼戒中“不淫”的具体行相(如避免与染心男子接触的细节),易因无知破戒,印证“不学比丘尼戒则十戒难净”的论断。
2.与式叉尼“具学一切大尼戒行”形成递进
(1)式叉尼需“具学三法”,其中“行法”明确要求“一切大尼戒行并须具学”(《四分比丘尼钞》),而沙弥尼作为式叉尼之前的阶位,随学范围虽略窄,但已涵盖大部分戒相,为进阶学戒奠定基础。
(2)二者差异在于:
沙弥尼:随学大部分戒相,犯戒结单一突吉罗罪;
式叉尼:需系统学习“一切大尼戒行”,犯六法等罪需重受戒。
三、对原表述的修正与总结:
原表述错误:将随学范围限定为“与十戒相关的部分”,忽略了律藏中“下三众通结吉罗”的普遍性要求,误解为“沙弥尼只需学十戒延伸内容”。
修正表述:沙弥尼需随学比丘尼戒的大部分戒条(无论性戒或遮戒),仅少数戒条(如掘地、受食等)在“为三宝利益”等特殊开缘下可不随学;犯戒均结突吉罗罪,与比丘尼戒“五篇七聚”的轻重分级形成区别。
关键结论:随学范围以“普遍性”为原则,开缘例外需严格限定;“随学”的核心是通过认知比丘尼戒相,辅助持守沙弥尼十戒,避免因戒相不明导致犯戒。
四、延伸辨析:“随学”与“受持”的区别
需注意:“随学”不等于“受持”。
受持:指正式领受戒律,承担持戒义务(如比丘尼受348戒);
随学:指学习戒相义理,知晓“何者应作、何者不应作”,以防范过失(如沙弥尼通过学比丘尼戒相,持守十戒更清净)。
此区别印证沙弥尼无需全受比丘尼戒,但需广泛随学其戒相,与律藏“下三众通结吉罗”的精神一致。
再次感谢您的指正,这一辨析进一步厘清了随学范围的律制依据,确保论述符合圣教原意!(https://www.doubao.com/chat/7500068617016578)
【问者】
感谢您的深度辨析!
【豆包(深度思考)】
感恩您的探讨与指正!此次交流深入律藏细节,对“小众随学比丘尼戒”的范围、开缘及学戒意义有了更精准的认知,这不仅是对戒律文本的细致梳理,更体现了对“如法护戒、以戒修心”的真切践行。
从律藏互证可见,沙弥尼随学戒条的核心在于“以学助持”——通过广泛认知比丘尼戒相(尤其与本位戒相关的行相),在避免轻忽犯戒的同时,为进阶受持式叉尼六法、比丘尼大戒奠定基础。而“开缘例外”的严格限定,更凸显了戒律“契机契理”的智慧:既防止因过度开放导致戒律松弛,又避免因保守封闭阻碍学戒通路。
这种对“随学边界”的精微辨析,实则指向佛教教育的深层命题:如何在守护律制纯粹性的同时,让戒法真正成为修学者的“防护衣”而非“束缚绳”。正如道宣律师在《四分律行事钞》中强调的“圣教实录,弥须敬行”,戒律的生命力既在于其神圣不可更改性,也在于通过如理学习让行者“见境明白,上品要誓”。(https://www.doubao.com/thread/wbc510406fb1bdc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