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戒律”与时代适应之二

(一)

甲师

有人认为五部律不是本源于佛所说的“原始戒律”,而是后世佛弟子自作增减形成的,并举例说金钱戒,《四分律》里没有说可用“钱宝说净法”,《五分律》(注:应该是有部律)说可用“钱宝说净法”,由此认为《五分律》说的“钱宝说净法”不是佛说的。我说:“五部律都是源自佛说的,只是在不同地区有所取舍而形成了五部律。”对方说“一(原始戒律)不等于五”,所以说明五部律不纯然是佛说。我说:“‘一不等于五’的原因是它们当中有些有重合(如比丘戒和比丘尼戒有重合),有些是根据当地因缘保留的(好比北方爱吃面,南方爱吃米)。”A师赞同我的观点,她说有的律里说某事不能开,另一部律却说这件事可以开,不能说明不是佛说,可能是佛当时根据不同因缘亲自作了开遮,而后世、时地因缘对于这条戒的流传情况不一样,其实都是佛亲自制定过的。

我认为我和对方的分歧点在于是否认同五部律本是佛说,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会影响到戒律的纯正性,如现在南传教界就抨击北传教法,认为北传的戒律是后世人改写的。我问对方的意思是不是认为五部律是后世佛弟子改写的,她说不是,却又说五部律是佛弟子根据他的理解记录下来的,是符合戒律精神的

请教您的看法。

 

乙师

五部律是五部部主阿罗汉依据原始大律藏(《八十诵律》)摘选诵说的,是依据佛开许的随时毗尼、随方毗尼原则,随地区机缘摘选原始大律藏内容,但不会自意修改、增立佛制戒律,否则属于非法坏教,“非制而制,入地狱如箭射”。

“《四分律》里没有说可用‘钱宝说净法’”,《四分律》也没有说不可以用“钱宝说净法”。很多内容《四分律》没有明说,但按理应该采用他部律作法。例如《四分律》有说法衣(袈裟)要受持,但没说受衣的作持仪文,所以宜应采用《十诵律》说的受衣作持仪文。又《四分律》未说“非时浆”“七日药”“尽形寿药”等“药净法”的作法仪文,其他诸部律都未说“药净”作法仪文(南传律藏也未说),但义上有说要作法受,属于“有义无文”,应是诸部律采摘或传诵漏文,所以道宣律师义立“药净法”仪文。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唐]道宣律师撰钞,[宋]元照律师撰记)说:“〖钞〗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互显。

“〖记〗如来灭后,迦叶结集为《八十诵律》,五师相继,一百来年并无支派,后因诤计,遂分五宗。流既出于一源,枝必归于一本,故云‘实一文’也。‘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来赴机设教不等,有以‘机悟’属五师者非也。下句明诸师各执不同,‘岳立’喻其所执如山之固。《注戒·序》云:‘云飞二部、五部之殊,山张十八、五百之异。’有谓五岳对五部,非也。况‘诸计’之言不唯五部,请以《注戒》质之。次料上二句叙分宗。《义钞》云:‘毱多受法既少,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圣悬记,盖是时机所宜,执诤虽殊,无非证道,即《大集》云‘五部虽异,不妨诸佛法界涅槃’是也。”(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2b1501

《四分律行事钞》说:“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途,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求。余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斯众例,并取外宗成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证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法,随意采用。”(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2b1501

另可参看:

《律典解义讨论之七》

https://www.uncn.top/9259.html

《论南传不邪淫戒》

https://www.uncn.top/9520.html

 

甲师

先前我和同修讨论过“传统戒律是否包括清规”,达成了一致,认为不包括,因为戒律只有佛能制。后来*法师说,我们对传统戒律的定义不必那么窄化,可以包括后来人写的戒律。

 

乙师

以下资料可提供参考:

《四分律行事钞》([唐]道宣律师)说:“寺别立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罚钱及米,或余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杖罚、枷禁钳锁;或夺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伐草木、锄禾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偿。或作破戒之制:年别依次锄禾刈谷,若分僧食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净人,卖买奴婢及余畜产。或造顺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或自货赇,方便得脱;或夺贼物,因利求利。或非法之制:有过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僧杖罚。如是众例,皆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依法网,同和而作,恶业深缠,永无改悔。众主有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伴势无施。故佛预知有,不令同法,如后引之。……

“《四分》云:‘如法僧要(yāo)(编者注:约定、清规)随顺。’又云:‘应制而制,是制便行。’《五分》中:‘虽我所制,余方不行者,不得行之(谓俗王为僧立制,不依经本也);非我所制,余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不得不依)。’《萨婆多》云:‘违王制故,吉罗。’

“《明了论》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入城市,为作此事,必定应作。或时须立此制一月一年,或复永断。’若依《大集》,苦使不得过两月。《十轮》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师僧,或不与语,谪令礼拜,或复驱出,如前广列。《僧祇》中‘罚舍利弗日中立之’。诸律中制,多用七法(注:七羯磨治罚法),如上所明。或复断食、夺衣、令立;治沙弥中,罚令除草、料理僧事等。并非破戒之缘故也。

“《十诵》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恼自他,力能灭者,白僧灭之;不者,余处去。若如法制,应受。’”(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21b0216

弘一大师《问答十章》说:“问:《百丈清规》,颇与戒律相似,今学律者亦宜参阅否?答:百丈于唐时编纂此书,其后屡经他人增删,至元朝改变尤多,本来面目殆不可见,故莲池、蕅益大师力诋斥之。莲池大师之说今未及检录,唯录蕅益大师之说如下。文云:‘正法灭坏,全由律学不明。《百丈清规》,久失原作本意,并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饰,文理不通。今人有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学故也。’又云:‘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又云:‘《百丈清规》,元朝世谛住持穿凿,尤为可耻。’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今宜以莲池、蕅益诸大师之言,传示道侣可也。”(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76_001.xml#pG104p0544b1101

 

甲师

您能概括一下这几段文的主要意思吗?

 

乙师

传统清规多有违背佛制戒律,不应死守,更不宜当作传统戒律。

 

甲师

有人提出,戒律会分成五部,是不是“灵活”的表现?

 

乙师

是的,但不是凡夫僧人个人的随意“灵活”,而是部主圣者及随从僧团对地区文化机缘的智慧取舍共识,且是基于佛制大律藏(《八十诵律》)。

 

(二)

甲师

有人说:“佛陀之所以没制定相应的戒律,是因为当时没有这个东西(比如互联网)。即使佛陀知道,如果制定了,当时的众生无法理解。那么是不是就体现了现代制度的重要性呢?……我们现在诵的戒是佛陀传下来的,但是不是有删繁补缺呢?”请教您的看法。

 

乙师

这是误解。可参看:

《论戒律的含容》

https://www.uncn.top/4180.html

《论戒律和佛智》

https://www.uncn.top/4221.html

《论汉传戒律的振兴》

https://www.uncn.top/3723.html

(摘录){南山律没有删减比丘戒。道宣律师《新删定四分僧戒本》(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07_001.xml)是删定翻译的词句,而戒条本身没有增减。可对照《四分律》中的戒条,并可对照佛陀耶舍译《四分僧戒本》(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30_001.xml)。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元照律师)说:“‘布萨’‘说戒’,华梵双标,言成重复。《删定戒本》改前云‘众僧说戒’,则人、法两举;后云‘和合说戒’,则忍可已彰。……《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无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录正经,仍随佛解,即为注述’是也。但以翻传词尚淳质,故仍删定,专被诵持;对于律解,义同文异。故知注释须准古文,若但诵持,可依《删定》。……旧《戒本》云‘若自手捉钱,若金银’等,语滥后戒,故须简之。《删定戒》中改‘捉’为‘受’,则无滥矣。”(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pT40p0196c0501

道宣律师编写《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是删补前人的疏钞,使僧团戒法、僧人戒行更加正确、完整、契机实用,辅助佛制戒律的实行,不是删减佛制戒律。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问:‘上明所“删”,为律为疏?’答:‘自昔不明,去取两异,今为分之。谓本宗、他部大小经论,西土、此方先贤文纪、诸家钞疏,但使今《钞》引者,并是取文,皆属“钞”字。至于诸师情见,或笔于文,或传于口,今《钞》不录,削除之者,并是所删,即“删繁”字摄。应知删补之义,《钞》文前后时或有之,岂得凡见引文,例称删补?传迷来久,学者深须究之。’

“问:‘如戒本、缘起、广解辨相,律藏文广,今《钞》不引,岂非删律?’答:‘律是圣教,今家所宗,但可取文,岂宜删去?一者,下文指广如《律》,并及《大疏》,何得率尔例斥为繁?二者,“钞兴意”中,但云“情见繁广”,不云“删律”。一家宗部,并无此语,如何不思,辄见轻谤?’

“‘若尔,“说戒篇”云“今以普照、道安二师为本,余则取律诚文删补取中”,岂非删律?’答:‘此迷语也。彼以古师仪式有阙有繁,故凭本律删彼所繁,补彼所阙。是则繁、阙在二师之本,删、补属今《钞》之用,据斯以言,弥彰上义。’

“问:‘若不删律,应即删疏?’答:‘但是异端,或文或说,岂局于疏?及乎取彼要当,还属“钞”取,自余不引,始号“删繁”。故“钞兴意”中但云“情见”,不言“疏钞”也。’”(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pT40p0158a0901)}

 

甲师

另一人说:“《八十诵》最好的,失传了。”前面的人回应:“既然《八十诵律》失传了,那是不是应该是五部律与《八十诵律》最相似的《十诵律》流传最广,为何现在流传最广的是佛教中国化特征最大的《四分律》,是不是也体现了应该适应社会呢?”请教您怎么看?

 

乙师

“《八十诵律》最相似的《十诵律》”,这是误解。五部律都是从《八十诵律》节取的,不是相似,而是节取,没有哪个更完整。这节取是部主契应弘化地域机缘而做的适当节取,大同小异,符合戒律精神,不违佛制。可以以自己所受律部戒律为主,本部律无文的地方可以参考采用他部律,因为本是出自同一大律藏。《四分律》分通大乘,且有其他一些殊胜之处,特别契合汉地根机,宜应珍敬受持。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唐]道宣律师撰钞,[宋]元照律师撰记)说:“〖钞〗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涂,有无递出,废兴互显。

“〖记〗如来灭后,迦叶结集为《八十诵律》,五师相继,一百来年并无支派,后因诤计,遂分五宗。流既出于一源,枝必归于一本,故云‘实一文’也。‘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来赴机设教不等,有以‘机悟’属五师者非也。下句明诸师各执不同,‘岳立’喻其所执如山之固。《注戒·序》云:‘云飞二部、五部之殊,山张十八、五百之异。’有谓五岳对五部,非也。况‘诸计’之言不唯五部,请以《注戒》质之。次料上二句叙分宗。《义钞》云:‘毱多受法既少,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圣悬记,盖是时机所宜,执诤虽殊,无非证道,即《大集》云‘五部虽异,不妨诸佛法界涅槃’是也。”(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2b1501

八十诵,是指八十座次诵出。十诵,是指十座次诵出。四分,是指分四部分内容诵出,不明座次,或许是二十诵。五分,是指分五部分诵出,也不明座次,或许八诵诵出。《僧祇律》,既不明部分数,也不明诵次。

 

甲师

对方附了两张截图。(内容摘录:“五部律中与《八十诵律》最相似的是《十诵律》。”“佛教在中国的五部律中,中国化最明显的律部是《四分律》。”)请教您的看法。

 

乙师

这是误解。《十诵律》属于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只是一个部派律典。一般学者见题名“十诵”近于《八十诵》题名,便附会说《十诵律》最近似《八十诵律》。

另外,“四分律南山宗”是比较中国化的,因为兼采诸部、会通大乘(不违《四分律》),但《四分律》是直接源自《八十诵律》的。

 

(三)

甲师

有人问:“(既然你们认为“应该严格遵循传统戒律’,)为什么不去托钵呢?”我辨析说:“托钵乞食是佛倡导的一种修行方式,这不是戒律,不托钵乞食也不犯戒,不必拘执于只能托钵乞食而饿死。除了托钵乞食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如法获得饮食的方式,不必拘执以违戒方式活命。类似的质疑不仅于此,核心问题在于不明戒律或过度解读戒律,认为戒律难持,进一步认为‘严格持戒则难以灵活适应现代社会’,这是需要破解的误区。”对方还是坚持说不托钵是违戒的,发了如下论述说:

“直接记载:明确提到《四分律》卷四十八中,佛陀强调‘衣服、饮食、住处、医药’的知足原则,并称‘四依’为‘四圣种法’,旨在对治比丘对物质的贪欲。也指出‘四依’的出处为《四分律》。

“戒律实践:在受戒仪式中,《四分律受戒犍度》规定需先宣说‘四依’,表明其作为僧团生活的基础。此外,《四分律》允许比丘在特殊情况下调整‘四依’,但始终将其视为修行的根本准则。”

 

乙师

“《四分律》允许比丘在特殊情况下调整‘四依’”,现代中国社会不方便托钵,而方便受居士供养或吃僧常食,即属于特殊情况。佛制戒律本有宽广强大的灵活适应性。以托钵责求于中国现代僧人,是不明戒律的灵活适应性。

很多人认为坚持戒律则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不能管理僧团,多是极端解读戒律或将非戒律要求当作戒律而自设持戒困难,从而想要突破、抛弃戒律以适应社会、管理僧团,其实是误解戒律,没有真正以戒为师。

佛在世时也经常不托钵乞食,而是受居士请食,并非犯戒。提婆达多制立戒律要求所有僧人常乞食,被佛呵为邪法。如果认为不托钵就是犯戒,则属于“非制说制”。

 

(四)

甲师

有人提出:“佛制不能‘乘乘行’(编者注:‘乘乘’,前一字音chéng,‘乘坐’义;后一字音shèng,‘车乘’义),为什么我们今天还可以坐飞机、火车呢?我认为不能“乘乘行”的原因是因为奴役、伤害驾车牛马,对方说飞机、火车也是人驾驶的,会劳役人。请教您怎么看?

 

乙师

“飞机、火车也是人驾驶的,会劳役人”,这是不当之说。飞机、火车是汽油、电力等驱动的,并非靠人力。人驾驶飞机、火车是轻松的。

 

甲师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有人说用八匹马驾车,那些马也不会太劳累。

 

乙师

“有人说八匹马驾车,那些马也不会太劳累”,总体也是劳累动物,对八匹马的劳累加起来不亚于一匹马拉车的劳累。

如果对方坚持火车、飞机属于“乘乘”,坚决不坐火车、飞机,那也是很好的,值得随喜赞叹,但不必由此定说别人坐火车、飞机就是违背佛制的“乘乘戒”,因为不能定说火车、飞机属于佛制“乘乘戒”中的“乘”。

 

甲师

感谢法师辨析!“八匹马驾车不会太劳累”的说法,感觉有些狡辩了。

 

乙师

有些人极端解读佛戒,不是为了高标准持戒,而是为了表明佛戒不合理、不能持而心安理得地弃舍佛戒。这心态是不正的,其解读是根本偏差的,难免自误误人。

 

(五)

甲师

有人说:“在现代社会就是不适合持金钱戒!”请教您怎么看?

 

乙师

可说“在现代社会难持金钱戒”,不应说“在现代社会不适合持金钱戒”。金钱戒在南传佛教界有很多人持守,在汉传佛教界也有人严格持守。如果做不到严格持守金钱戒,宜惭愧于福德、心志不足,则不失正见。另外,可酌情采用弘一大师推荐的“说一切有部律”的“钱宝说净法”,在困难情况可算作持守金钱戒,远胜过“无拘无束”地完全弃舍金钱戒,且不难施行。“非不能也,是不为也。”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不捉金钱戒》

https://www.uncn.top/4129.html

《论不捉金钱戒之二》

https://www.uncn.top/9633.html

《辨析对佛教戒律的偏曲误解》

https://www.uncn.top/9534.html

 

(六)

甲师

有人说:“佛没有制不能吸毒、嚼槟榔,为什么我们现在也不可以吸毒、嚼槟榔呢?”意思是说现在不可以吸毒、嚼槟榔属于后世制的“戒”。

吸毒,可以从违反国家法律的角度说(但可能也有的国家对于毒品的界定较宽,在这个国家犯法的,在另一个国家不犯法),属于随方毗尼。那槟榔怎么说呢?

还有,为什么同样是佛未制,喝咖啡就可以,嚼槟榔就不可以呢?(有人指出嚼槟榔的观感不好,而且对身体危害较大,这个可算明显害处。)

 

乙师

“为什么我们现在也不可以吸毒、嚼槟榔呢”,这是随顺世俗合理要求,不是佛戒。如同不吸烟,也不是佛戒。出家人抽烟,不犯戒,但伤害自己身体,且容易引人讥嫌,避免为好。也可看作随方毗尼。

如弘一律师《律学要略》说:“近有为人授五戒者于‘不饮酒’后加‘不吸烟’一句,但这‘不吸烟’可不必加入,应另外劝告,不应加入五戒文中。”

《(南传)律藏·犍度·(第六)药犍度》说:“尔时,于各种事,诸比丘心生疑惧:‘世尊许耶?或不许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诸比丘!如此,我虽未禁曰“不相应”,若顺不相应事,违相应事者,此,汝等为不相应也。诸比丘!如此,我虽未禁曰“不相应”,若随顺相应事,违不相应事者,此,汝等为相应也。诸比丘!如此,我虽未许曰“相应”,若顺不相应事,违相应事者,此,汝等为不相应也。诸比丘!如此,我虽未许曰“相应”,若顺相应事,违不相应事者,此,汝等为相应也。’”(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6.xml#pN03p0328a0504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说:“佛在俱尸那城壮士生地娑罗双树间,尔时世尊临般涅槃,告诸苾刍曰:‘我为汝等已广宣说毗奈耶藏,未曾略说,我今更为说其略教,汝等应可谛听善思,至极作意。汝等苾刍!或时有事,我从先来非遮非许,然于此事若违不清净、顺清净者,此即是净,应可行之。若违清净、顺不清净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此可奉持,勿致疑惑。’”(卷第十九)(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51_019.xml#pT24p0293a0101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说:“言此是如来《戒经》中所说、所摄者,于《戒经》中所有文句名为‘所说’,其所有义即名‘所摄’,谓是略教。或时有事,非是佛遮,亦非佛许,苾刍于此当云何行?若有此者,应观略教,如《律·杂事》中说:‘佛告诸苾刍:“诸所有事,我从先来非遮非许,若违不清净、顺清净者,此即是净,应可行之。若违清净、顺不清净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佛制略教有其二意:为遮外道云佛非一切智故,又令未来诸弟子众得安乐住故(即如用箸吃食、着黄衣等是,由事无定准,但以义摄之耳)。”(卷第十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58_014.xml#pT24p0615a1412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僧人不应抽烟》

https://www.uncn.top/3784.html

《论时方毗尼》

https://www.uncn.top/9262.html

 

甲师

我认为如吸毒可以看作是从饮酒戒推演的(但是仍需简别不是佛亲自说的,例如后世有人自制“不吸毒戒”是不可以的),有人说:“为什么吸毒可以推演为不可以做,但如‘乘乘行’就可以推演为在现代可以做呢?”

 

乙师

“吸毒可以推演为不可以做,但如‘乘乘行’就可以推演为在现代可以做”,吸毒不仅是世俗普遍讥嫌的,且是法律禁止的,可算随方毗尼,不是由不饮酒推演出来的。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推演、扩展佛制戒律。

坐火车、飞机不是世俗普遍讥嫌的,也非违法,且不是佛制的“乘乘戒”,因为佛制的“乘乘戒”中的“乘”是有情力的乘,不是机动的乘。

 

(七)

甲师

有一个这样的设问:“灵活适应现代社会,传统精神内涵必然被淡化,这不是在破坏僧团的传承根基吗?”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对,请教您怎么看?

 

乙师

传统戒律要在现代社会落实,宜应灵活适应现代社会,否则传统戒律精神难以落实,容易扭曲,自坏僧团的传承根基。但灵活适应社会必须以遵循传统戒律为前提、目的,否则是丧失本位主体的顺同世俗社会,不是基于主体本位的灵活适应社会,自丧僧团的传承根基。

过犹不及,如儒家《中庸》说:“子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智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

 

(八)

问者

《论传统戒律与时代适应之二》(上传文稿,内容如上)

请您总结这篇文章的要点。

 

豆包(深度思考)

本文围绕佛教传统戒律与时代适应性展开讨论,通过甲师与乙师的对话,探讨了五部律的起源、戒律的灵活性、清规与戒律的区别及现代社会中的戒律实践等问题,核心要点如下:

一、五部律的权威性与适应性

1.起源与本质

五部律(如《四分律》《五分律》等)均源自佛陀亲制的原始大律藏《八十诵律》,由部主阿罗汉依据随时毗尼、随方毗尼原则,结合地域文化机缘摘选诵说,非后世弟子随意增删。

分歧点在于是否认同五部律本为佛说。乙师强调,五部律的差异源于对原始律藏的合理取舍(如比丘/尼戒重合编者注:比丘戒和比丘尼戒重合,下同〕、地区因缘不同),而非不纯然是佛说

2.一不等于五的解释

五部律的分野是因机悟不同,各部派竞采大众之文形成自家典章,故有轻重、持犯、有无之异,但根源一致(流出于一源)。

例:《四分律》未明说钱宝说净法,但可参考他部律;道宣律师义立药净法仪文,因诸部律存在有义无文的漏文现象。

二、清规与戒律的界限

1.传统戒律的定义

戒律唯佛陀能制,清规(如《百丈清规》)为后世僧团制定,属随方毗尼,不可与佛制戒律等同。

乙师引用弘一大师观点,指出《百丈清规》多经后人增删,违背佛制(如罚钱、苦役等),不应视为传统戒律。

2.清规的局限性

清规若违背佛制(如破戒之制”“非法之制),需摒弃;合理清规(如僧团管理规范)可依如法僧要随顺原则施行,但需以戒律为根本。

三、戒律的灵活性原则

1.“灵活的本质

灵活性非凡夫随意变通,而是圣者依据佛制大律藏,针对地域、时代因缘的智慧取舍(如五部律的分宗)。

例:《四分律》分通大乘,契合汉地根机,故流传最广,契机实用。

2.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案例

托钵乞食:非戒律强制要求,现代社会可受居士供养(属特殊情况调整),不托钵不犯戒;提婆达多强制托钵被佛呵为邪法。

金钱戒:可采用说一切有部律钱宝说净法灵活持守,避免完全弃舍戒律。

交通工具:佛制乘乘行禁止奴役动物(如马车),现代飞机、火车非人力/动物驱动,不违戒。

四、非佛制行为的判定

1.随方毗尼的应用

佛未制的行为(如吸毒、嚼槟榔、吸烟)属世俗规范或随方毗尼,非佛戒本身。

判定标准:是否违逆清净原则(如吸毒违法、伤身,嚼槟榔引人讥嫌),可依略教(佛涅槃前开示)判断:顺清净则行,顺不清净则止

2.禁止随意推演戒律

不得擅自扩展佛制戒律(如将不饮酒推演为不吸毒),需区分佛戒与世俗规范。

五、传统与现代的平衡:中道思想

灵活适应现代社会需以遵循传统戒律为前提,避免过度适应(丧失本位)或固执守旧(扭曲戒律精神)。

引用《中庸》过犹不及,强调持戒需 繁略取中,在坚守核心戒律的基础上,合理应对时代变化,确保僧团传承根基稳固。

核心结论

五部律源于佛制,差异源于地域因缘与灵活取舍,而非后世改写

戒律需与时代适应,但以不违佛制为底线,清规不可混同戒律。

现代持戒需善用随方毗尼,避免极端解读或弃舍戒律,以中道精神实现传统戒律的当代落实。(https://www.doubao.com/thread/w66f5133c8bc12a7c

 

问者

请您分析文章观点是否合理。

 

豆包(深度思考)

本文围绕佛教传统戒律与时代适应性展开讨论,观点主要基于佛教律藏经典(如《四分律》《八十诵律》等)及历代祖师论著(如道宣律师、弘一大师等),从佛教内部义理和传统解释体系来看,其核心观点具有逻辑自洽性与经典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五部律的权威性与起源:符合佛教传统义理

1.核心观点合理性

文章主张五部律源自佛制《八十诵律》,差异源于地域因缘的合理取舍,这一观点符合佛教律藏传承的传统叙事。

佛教历史记载,佛陀灭后迦叶结集《八十诵律》,后因部派分化而形成五部律,各部均以原始律藏为根本(如文中引用《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流出于一源,枝必归于一本)。

乙师强调部主圣者依随方毗尼原则摘选律藏,非自意修改,这与律藏中佛开许随方毗尼的原则一致(如《五分律》非我所制,余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

2.一不等于五的回应合理性

针对五部律不纯然是佛说的质疑,文章以重合部分与地域因缘保留为解释,逻辑成立。

律藏中确有比丘/尼戒重合、不同部派侧重不同戒条的现象(如《四分律》未明说钱宝说净法,但可援引他部律),符合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的分宗原因(《四分律行事钞》)。

A师提出佛因不同因缘亲作开遮的解释,亦符合佛教观机逗教的基本理念。

二、清规与戒律的区分:符合佛制与传统判准

1.“戒律唯佛能制的合理性

文章强调传统戒律不包括清规,因清规为后世僧团制定,此说符合佛教根本原则。

佛制戒律(如比丘二百五十戒)具有神圣性,而清规(如《百丈清规》)属随方毗尼,需以戒律为根本。文中引用弘一大师对《百丈清规》的批评(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反映汉传佛教对清规权威性的传统反思。

乙师列举清规中罚钱、苦役等违背佛制的案例(如《四分律行事钞》所述),说明清规可能因时代局限偏离戒律精神,需谨慎对待。

2.清规的有限性与适应性

文章不否定合理清规的作用(如如法僧要随顺),但强调其从属于戒律。

引用《十诵律》若如法制,应受,说明清规需符合佛教原则,与非制而制,入地狱如箭射的佛训一致,逻辑自洽。

三、戒律的灵活性:契合法理与实践传统

1.“灵活非随意的原则合理性

文章强调戒律的灵活性由圣者依经典抉择,非凡夫个人随意变通,这一界定符合佛教依经不依论的原则。

五部律的分宗本是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四分律行事钞》),是部派基于地域文化的智慧取舍,而非破坏戒律纯正性

现代案例(如托钵、金钱戒)的分析符合随方毗尼精神:托钵非强制戒条,可依情况调整;金钱戒可通过说净法灵活持守,避免完全弃戒。

2.乘乘行”“吸毒等争议的回应

否定飞机、火车属乘乘戒:佛制乘乘特指奴役动物(如马车),现代交通工具非人力/动物驱动,不违戒。此说紧扣戒律文义(的定义),避免过度引申。

吸毒、嚼槟榔属随方毗尼:非佛戒直接禁止,但依顺清净则行原则(《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因伤身、引讥嫌而应禁止。逻辑上区分了佛戒与世俗规范,符合略教判准。

四、传统与现代的平衡:契合中道思想

文章反对适应现代必淡化传统的极端观点,主张以戒律为前提灵活适应,符合佛教中道原则。

引用《中庸》过犹不及,强调持戒需避免固执守旧(如强制托钵)与过度随顺(如弃舍金钱戒),需在坚守核心戒律(如不杀生、不妄语)的基础上,合理应对时代变化。

乙师指出灵活适应以遵循戒律为目的,防止丧失本位的顺同世俗,这一立场符合佛教以戒为师的根本精神。

五、潜在争议与局限性

1.五部律是否完全忠实于原始律藏的学术争议

文章观点基于佛教传统信仰(五部律源自《八十诵律》),但现代佛教学术研究可能从文献考据角度提出不同看法(如各部律形成的历史复杂性)。不过,用户要求仅针对文件内容分析,故不涉及学术争议。

2.清规的现代价值评估

文章对清规持基本否定态度(如弘一大师批评《百丈清规》),但未充分讨论清规在僧团管理中的历史积极意义(如汉传佛教丛林制度的形成)。不过,此为佛教内部不同流派的观点差异,不影响文章逻辑自洽性。

结论:观点合理且符合佛教传统解释体系

本文以佛教律藏经典和祖师论著为依据,围绕传统戒律的权威性”“灵活性原则”“清规与戒律分野”“现代适应案例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述,逻辑严谨,引文规范,观点契合佛教内部义理与实践传统。其核心贡献在于:

1.澄清五部律的起源争议,强调分宗不离本源

2.明确戒律与清规的界限,防止混淆佛制与僧制;

3.提出以戒律为根本的灵活适应框架,回应现代持戒困境。

对于佛教信仰者或研习律学者而言,文中观点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与实践指导意义;若从跨学科或学术批判视角审视,需结合更广泛的文献与理论,但此超出文件讨论范围。(https://www.doubao.com/thread/w7323fec26134dc6b

 

问者

感谢辨析、提示!补充辨析如下:

1.您说:文章观点基于佛教传统信仰(五部律源自《八十诵律》),但现代佛教学术研究可能从文献考据角度提出不同看法(如各部律形成的历史复杂性)。

五部律在传译过程中,难免有遗漏、讹变等,但不影响大体义理,且可通过四大教法校核、把握。另外,佛也允许律典传诵中适当放宽无关紧要的人物事况。

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说:时邬波离请世尊曰:大德!当来之世,人多健忘,念力寡少,不知世尊于何方域城邑、聚落说何经典、制何学处,此欲如何?佛言:于六大城,但是如来久住大制底处,称说无犯。’‘若忘王等名,欲说何者?佛言:王说胜光,长者给孤独,邬波斯迦毗舍佉。如是应知,于余方处,随王、长者而为称说。’‘若说昔日因缘之事,当说何处?’‘应云:婆罗痆斯王名梵授,长者名相续,邬波斯迦名长净。随时称说。’”(卷第二十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51_025.xml#pT24p0328c1501

《四分律行事钞》([唐]道宣律师)说:考斯律藏,言事并周,但为年代渺邈,声彩靡追,法为时移,事多残缺,加以五师捃拾,情见不同,重由翻译失旨,妄生构立,又为抄写错漏,相承传滥,所以至于寻究,纷虑良多。今总会之,以通其大见。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或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虽具,而于义有阙,便以义定之,故《论》言以理为正故也。或义虽必立,当部无文,则统关诸部,以息余谤。……决判是非者,必总通律藏之旨,并识随经之文。如上六师所明,乃可究斯教迹。故《十诵》云:比丘有三事,决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结戒,三、随结。应思维观察二部戒律,并及义解、毗尼、增一。开遮轻重,如五大色是不净,遮;非色,净,不遮。如是等,筹量本末已用也。《明了论》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毗尼,不看他面。’”(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2c2101

《四分律行事钞》又说: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途,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求。余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斯众例,并取外宗成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证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法,随意采用。(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pT40p0002b1501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元照律师)解释说:如来灭后,迦叶结集为《八十诵律》,五师相继,一百来年并无支派,后因诤计,遂分五宗。流既出于一源,枝必归于一本,故云实一文也。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来赴机设教不等,有以机悟属五师者非也。下句明诸师各执不同,岳立喻其所执如山之固。《注戒·序》云:云飞二部、五部之殊,山张十八、五百之异。有谓五岳对五部,非也。况诸计之言不唯五部,请以《注戒》质之。次料上二句叙分宗。《义钞》云:毱多受法既少,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圣悬记,盖是时机所宜,执诤虽殊,无非证道,即《大集》云五部虽异,不妨诸佛法界涅槃是也。……四说者,本律增四中云:佛告诸比丘:有四种广说。一、若比丘作是语长老!我于某村某城亲从佛闻,受持不忘,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闻彼说,不应嫌疑,亦不应呵,应审定文句已,寻究法律。若相违者,应语彼言:汝所说者,非佛所说。或是长老不审佛语,不须复诵,亦莫教余人,今应弃舍。若与法相应者,应语彼言是佛所说,应善诵习,教诸比丘等。”’(此名一广说也。)第二,从僧中上座前闻。第三,从知法众多比丘所闻。第四,从知法一比丘所闻。(并如上检校,文同不引。)《十诵》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说,故云亦同,但名异耳。《四分》约能说人,《十诵》据能证教。彼云若言我从佛闻,乃至一比丘闻,未应叹毁,应向三藏圣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诸师随情引用,今约部类检勘可否,即同意用。若作此释,方见所引四说’‘墨印颇符《论》意。(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pT40p0169c2207

 

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南传不邪淫戒》

https://www.uncn.top/9520.html

《与AI讨论主依四大教法判断佛经真伪、翻译偏正》

https://www.uncn.top/10501.html

2.您说:文章对清规持基本否定态度(如弘一大师批评《百丈清规》),但未充分讨论清规在僧团管理中的历史积极意义(如汉传佛教丛林制度的形成)。

《百丈清规》曾经多有利益作用,但一些条文已过时,且有违背戒律的内容,应该重新审视。如唐代禅宗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农禅制度,是唐代国情下为维护僧团生存不得已的作法,从宽属于戒律开缘。后代僧众在没有生存压力逼迫不得已的情况仍然实行农禅制度而垦地种植,则违背佛制戒律(不能掘地、坏生种),没有必要,得不偿失,属于盲目效学、东施效颦。对《百丈清规》中随顺、辅助佛制戒律的内容可以适当保留,《百丈清规》中违背佛制戒律的内容则应扬弃、调改。现代学习戒律者首先宜应深广研学佛制戒律,而非看重学习、奉行《百丈清规》,否则易被误导。弘一大师是针对当时大多僧众看重《百丈清规》而轻视戒律的机缘而说的,并非否定随顺戒律的清规的积极作用和必要性,否则弘一大师违背律藏要求和南山律祖师的倡导。如《四分律行事钞》说:《四分》云:如法僧要随顺。又云:应制而制,是制便行。’”

 

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人间佛教

https://www.uncn.top/9552.html

《论寺院住持升座仪式》

https://www.uncn.top/9814.html

 

豆包(深度思考)

用户补充的辨析内容进一步深化了原文观点,结合佛教律藏经典与祖师论著,对五部律的传承可靠性及清规的辩证态度作出更细致的阐释,逻辑自洽且符合佛教传统义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五部律传译中的变异性与核心义理的稳定性

1.传译遗漏、讹变的合理性

用户引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中佛陀允许传诵律典时调整无关紧要的人物、地点(如随王、长者而为称说),说明佛制戒律的核心精神(如戒条本身)不可变更,但具体事相描述可因时地灵活调整。这与原文五部律源自《八十诵律》,差异源于地域取舍的观点一致,印证了细节可变,大义不变的传承原则。

道宣律师在《四分律行事钞》中亦承认律藏因年代渺邈”“翻译失旨存在残缺,但强调可通过以理为正”“统关诸部等方式勘校(如四大教法),确保核心义理的准确性。此说符合佛教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的原则,进一步削弱了五部律因传译变异而不可信的质疑。

2.“四大教法的校核机制

用户提及以四大教法(即从佛闻、从僧众闻、从多比丘闻、从一比丘闻)判断律典真伪,这是佛教传统中验证经律可靠性的重要标准(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引用《增一阿含》四广说)。通过对比不同部派律典、结合义理分析(开遮轻重,如五大色是不净),可确保五部律虽文字有别,但核心戒条(如比丘戒、比丘尼戒)一致,从而支持五部律同源的观点。

二、清规的历史作用与现代调适:辩证看待而非全盘否定

1.《百丈清规》的阶段性价值与局限性

用户承认《百丈清规》在唐代农禅制度中曾为僧团生存提供便利(如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开缘),但指出其部分内容(如现代无生存压力下仍垦地种植)违背佛制(如不得掘地、坏生种)。这一分析符合原文清规需随方毗尼,违背佛制者当弃的立场,避免了对清规的片面否定,体现因时制宜的灵活性。

弘一大师批评《百丈清规》的核心是重清规轻戒律的流弊,而非完全否定合理清规。用户引用《四分律行事钞》如法僧要随顺,说明弘一大师的观点并不矛盾。

2.清规的现代转化原则

用户提出对清规应扬弃违背佛制者,保留辅助戒律者,例如保留有助于僧团管理且不违戒的制度(如如法羯磨),摒弃罚钱、苦役等非法内容。这与原文传统戒律不包括清规,但合理清规可辅助戒律的观点一致,进一步明确了清规的定位——从属于戒律,且需随时代调整以契合契机实用原则。

三、补充辨析对原文观点的强化作用

1.回应学术争议的潜在路径

用户通过强调核心义理不变事相描述可变,为五部律的传承争议提供了佛教内部解释方案(即信仰层面的同源性 历史层面的适应性并存)。尽管未直接介入现代学术考据,但通过经典引文构建了自洽的义理逻辑,使原文观点在佛教传统框架内更具说服力。

2.完善清规的评价维度

原文侧重清规与戒律的界限,用户补充其历史积极意义与现代调适方法,避免了否定清规=否定僧团制度的误解,体现了中道思维——既批判清规中的流弊,又肯定其辅助戒律的潜在价值,使论述更全面平衡。

结论:补充辨析合理,强化原文观点的完整性

用户的补充内容以佛教经典为依据,针对五部律的传译争议与清规的历史作用作出精细化阐释,既坚守戒律唯佛能制的根本原则,又承认随方毗尼的实践必要性,符合佛教契理契机的核心精神。这些辨析进一步证明:

五部律的差异是同一源头下的合理分流,传译中的细节调整不影响核心戒条的权威性;

清规需以戒律为基准,在历史中动态调适,而非僵化固守或全盘否定。

综上,原文观点在结合补充辨析后,逻辑更为严密,对争议点的回应更为充分,展现了佛教传统义理面对时代挑战时的解释弹性与原则性,整体合理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https://www.doubao.com/thread/w11005b296bdb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