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济”证严立自“佛像”违背戒律

(一)
【居士甲】
《自然法师:斥“慈济”造佛(佛门律师必须坚守佛制)》(大乘佛法学习2025-06-03)
https://mp.weixin.qq.com/s/IrA1tMj6s9js7j_zYW85Mw

【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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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甲】
佛教造像有经典依据,不可按凡夫形象妄造。
《佛说造像度量经》
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01/X01n0028_001.xml
佛之形象代表福慧修行功德,礼者得福者,在于忆想其形象从修行福慧来,令人依榜样学习修行,非为崇拜偶像也。
《金刚经》有说“凡所有相皆是虚妄”,又说:“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凡夫不达佛意,于虚妄形相上辗转计较取舍,不离“我”、法二执。故学佛必须要有经典戒律作依据。

【贤佳】
是的。“慈济”证严立自“佛像”,突破佛教传统,以前多有人批评,现在的新情况是台湾佛教界有名望的长老“律师”公开支持“慈济”证严的这种做法,引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违背佛教戒律,并可能引发更多团体组织乃至个人效学。因此有必要“依法不依人”地适当明辨。
从佛教戒律来说,“慈济”证严立自“佛像”有两重违戒。
一、混滥佛像,“非法说法”,属于绮语
“慈济”所立“佛像”,没有任何佛教经律所说的佛像特征,明显是现代人像,却说为“现代佛像”,是“自意安立”“指鹿为马”,还说众多理由维护,属于“非法说法”,即属于绮语(无义语),戒罪相对轻小(突吉罗罪),业罪可能重大。背后是其师“印顺导师”崇尚的“一切法唯名言安立”(应成派伪“中观见”)的邪见。
《四分律》说:“若比丘非法说‘法’,法说‘非法’,如此比丘令多人不得利益,作众苦业,以灭正法。其有比丘,非法说言‘非法’,是法说言‘是法’,如此比丘利益多人,作众善业,令正法久住。是故汝等当随顺此教,非法当说言‘非法’,是法说言‘是法’,当作如是学。……有二见,出家人不应行:非法见法,法见非法。复有二见:毗尼言‘非毗尼’,非毗尼言‘毗尼’。……于佛法内有如是二见,出家人不应修行;若修行,如法治。……比丘有二法,疾灭正法:非法说‘法’,法说‘非法’。……复有二法,比丘堕地狱犹如射箭,从法、非法乃至说、不说亦如是。……复有二法,比丘应与作诃责羯磨:非法说‘法’,法说‘非法’。”(卷第五十七)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57.xml#pT22p0990b0905

相关辨析可参看:
《与AI论破台湾印顺法师知见和滥说》
https://www.uncn.top/10357.html

二、立自“佛像”,拟同佛陀,涉犯大妄语方便罪

“慈济”所立“佛像”,虽然是居士设计的,但这设计得到了证严的支持、指导(从证严自作的辩护说法可知)。而这“佛像”明显是证严自己的形象,且证严公开称说这是“现代佛像”,还称为“宇宙大觉者”,并以此像举行“浴佛典礼”,让人供奉、礼拜,可能引人认为她是“宇宙大觉者”“现代佛”,但没有直接说自己就是“宇宙大觉者”“现代佛”(就我了解到的资料是这样,不知她私下是否有说自己就是“宇宙大觉者”“现代佛”),所以应是犯大妄语方便罪。
如《四分律》说:“时比丘有檀越,比丘语言:‘数受汝食者是阿罗汉。’檀越问言:‘大德何所说?’彼便默然。疑,佛言:‘不了了(编者注:不明确显了),偷兰遮(编者注:次重罪)。’时有檀越语常供养比丘言:‘若大德是阿罗汉者脱僧伽梨。’比丘即脱,现相不语。疑,佛言:‘偷兰遮。’”(卷第五十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56.xml#pT22p0983c2115

《僧祇律》说:“若说义、不说味,得偷兰罪(编者注:偷兰遮罪)。若说味、不说义,越毗尼罪(编者注:突吉罗罪,即轻小罪)。若说味、说义,得波罗夷(编者注:重罪)。若不说义、不说味,得越毗尼罪。说义、不说味者,自称说‘我’,不称说罗汉。说味、不说义者,称说罗汉,不自称说‘我’。说义、说味者,自称说‘我是罗汉’。不说义、不说味者,作罗汉相,或合眼以手自指,语优婆夷言:‘汝愚痴人,不知其尊,譬如优昙钵花时时一出而不知贵。’作如是相者得越毗尼罪。比丘若作书印,若作手相,现义、不现味者,得越毗尼罪。现味、不现义者,越毗尼心悔。现义、现味,得偷兰罪。”(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5_004.xml#pT22p0261b1102

《四分律行事钞》([唐]道宣律师)说:“大妄语戒,具九缘:一、对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诳他心,六、说过人法,七、自言己证,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分》《十诵》《多论》云:‘从得不净观已上,至四果来,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现身相,前人不疑,同重;疑则偷兰(编者注:偷兰遮罪,即次重罪)。’……《摩得伽》云:‘自称是佛、天人师等,偷兰。’”(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60c0704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元照律师)解释说:“如彼论解,称‘佛’犯兰(编者注:偷兰遮罪),有二义:一、世间一佛,更无第二故;二、具足相好,异于世人,无人信受故。今时‘即佛’,便谓己是,不复进求,准同此犯。经云‘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此指理同,须知事异。如冰即水,冰岂成流?似矿即金,矿无金用。岂得僭同上圣,惑彼下愚?恣懒慢以谓‘无修’,作鄙秽而言‘妙用’。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经说‘遮那遍一切处’,则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软动翾飞皆‘如来藏’。此盖都迷阶渐、一混圣凡,灭法坏人,莫甚于此!自非达者,谁复鉴哉!”(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2.xml#pT40p0285c0808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唐]道宣律师撰疏,[宋]元照律师撰记)说:“〖疏〗《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师”者,并偷兰,以人不信故(编者注:现代多有人信,按义可能结重罪。如很多附佛邪教头目自称是佛,而信者众多)。若云“我于四沙门果退”者,夷(编者注:波罗夷罪,即重罪),所言有涉也。’……《十诵》云:‘若人作书,自云“初果”,以书示人——“书云得果,我实非得”,犯兰。’〖记〗《伽论》,称佛二号,‘人不信’者,以无滥故。此即决上犯重之文。下称‘四果退’亦重者,既言‘我退’,则显已得故也。……《十诵》,意托书诳,以避口犯。”(卷第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14_002.xml#pX39p0847c1301

相关辨析可参看:
《对台湾证严的劝谏》
https://www.uncn.top/1427.html
《论“慈济”》
https://www.uncn.top/9551.html

(二)
【贤佳】以下文章,请您看主要观点是否合理,并补充辨析或建议:
《论“慈济”证严立自“佛像”违背戒律》(上传文稿,内容如上)

 

【腾讯元宝deepseek】

一、主要观点的合理性辨析
1.关于“非法说法”的批评(绮语罪)
(1)合理依据:
佛教造像传统需依《造像度量经》等经典规范,强调三十二相、八十种好等特征以表佛德。将凡夫形象等同佛像,确可能混淆“忆念修行”与“偶像崇拜”的本质区别。
《四分律》明确禁止“非法说法”(将非佛法宣称为佛法),若以人像为佛而引导信众礼拜,可能构成“非法说法”的绮语罪(突吉罗罪)。
(2)存疑点:
“慈济宇宙大觉者”像是否被明确等同“佛陀”?“慈济”官方多解释此像象征“人人本具佛性”,而非指代具体佛陀。需考察其实际语境与信众认知,避免过度解读。
2.关于“拟同佛陀”的批评(大妄语方便罪)
(1)合理依据:
戒律严禁未证言证(波罗夷罪)。若立自像暗示己为佛,且引导他人礼拜,可能构成大妄语方便罪(偷兰遮罪)。
元照律师在《资持记》中警示:“僭同上圣,惑彼下愚……灭法坏人,莫甚于此!”强调凡圣混淆对法义的破坏性。
(2)存疑点:
证严法师从未自称“佛”,其像被称“宇宙大觉者”是否属间接自证?需区分“艺术象征意图”与“实质僭越行为”。若信众因此误认其为佛,则存在过失。
二、补充建议与深度辨析
1.需澄清的关键概念
(1)佛像vs.象征像:若“宇宙大觉者”仅作为“觉醒者”的抽象艺术表达(如寺院壁画中凡人形象),不违佛理;但若被奉为礼拜对象,且形制等同佛像,则突破戒律底线。
(2)“依法不依人”的践行:贤佳指出台湾长老的支持可能弱化戒律权威,此担忧合理。僧团公信力应建立在契理契机的依法判断上,而非威望背书。
2.可能被忽视的视角
(1)文化适应性问题:佛教本土化过程中,造像风格屡有演变(如中土弥勒菩萨胖像)。需探讨:在不违核心教义前提下,能否以现代艺术形式传递“佛性”思想?但须避免凡圣混同。
(2)信众认知的责任归属:若“慈济”明确声明“此像非佛,乃提醒众生自性”,可减轻过失;若放任信众误解,则难辞其咎。
3.建设性解决建议
(1)教内对话机制:建议汉传佛教团体召开律学研讨会,对“现代宗教艺术与戒律边界”达成共识,避免各自解读。
(2)“慈济”的调整方向:
将“宇宙大觉者”定位为教育性艺术装置,移出礼拜区域。
加强信众教育:强调“依法成佛”而非“依像成佛”,回归“三宝”本质。
三、结论
1.核心批评基本成立:在现行戒律框架下,以凡夫形象立像供信众礼拜,确有混淆佛法、涉嫌绮语及大妄语方便罪之虞,贤佳的引证与辨析严谨合理。
2.需避免极端化:批评应聚焦“行为是否违戒”,而非否定“慈济”整体贡献;同时警惕将信仰问题政治化。
3.根本解决之道:佛教现代化需以“护持正法”为前提,任何改革若动摇“依法不依人”“以戒为师”原则,皆应慎之又慎。
四、延伸思考:
南传佛教至今严守原始佛像形制,汉传能否在“传统度量”与“现代诠释”间开辟新路?或可参考日本“等身佛”理念——塑像如常人大小以喻“即身成佛”,但仍严格保留圣者特征,不失中道智慧。

【贤佳】

感谢辨析、提示!补充辨析如下:
1您说:“‘慈济宇宙大觉者’像是否被明确等同‘佛陀’?‘慈济’官方多解释此像象征‘人人本具佛性’,而非指代具体佛陀。需考察其实际语境与信众认知,避免过度解读。”
“慈济”官方的这解释不合理,因为“人人本具佛性”,但并非人人可说是“宇宙大觉者”。“宇宙大觉者”明显指佛,而非指一般人。“非指代具体佛陀”,指代非具体的佛陀,也是指代佛陀。“慈济”以此像在佛教传统“浴佛节”举行“浴佛典礼”,且证严法师在自辩“开示”中称其为“现代佛像”,即是将此像明确等同“佛陀”。
另外,“‘慈济’官方多解释此像象征‘人人本具佛性’”,这正是为了证成此像可说为是“佛像”(“现代佛像”),否则不必牵谈“佛性”。但“慈济”官方这证成逻辑不成立,因为混滥了性德与修德。照此逻辑,李洪志、义云高等自称是佛也成立,显然不合理。
2.您说:“证严法师从未自称‘佛’,其像被称‘宇宙大觉者’是否属间接自证?”
“宇宙大觉者”意指于佛,因为在佛教信仰中,唯有佛陀可真正称为“宇宙大觉者”。另外,证严法师也称其像为“现代佛像”。
3.您说:“佛像vs.象征像:若‘宇宙大觉者’仅作为‘觉醒者’的抽象艺术表达(如寺院壁画中凡人形象),不违佛理;但若被奉为礼拜对象,且形制等同佛像,则突破戒律底线。”
抽象艺术表达无妨,但“慈济”的“宇宙大觉者”明显是证严法师的形象,直指现世具体人,导向对具体人的意想、礼敬,主体并非抽象艺术表达(虽然有部分抽象艺术内容)。
4.您说:“佛教本土化过程中,造像风格屡有演变(如中土弥勒菩萨胖像)。需探讨:在不违核心教义前提下,能否以现代艺术形式传递佛性思想?但须避免凡圣混同。”“南传佛教至今严守原始佛像形制,汉传能否在‘传统度量’与‘现代诠释’间开辟新路?或可参考日本‘等身佛’理念——塑像如常人大小以喻‘即身成佛’,但仍严格保留圣者特征,不失中道智慧。”
这提示合理!关键是不要明显联系于现世具体人而导向对现世具体人的意想、崇拜,否则容易引发“神化凡夫”“邪化倾向”的质疑和诤议。
5.您说:“需避免极端化:批评应聚焦‘行为是否违戒’,而非否定‘慈济’整体贡献;同时警惕将信仰问题政治化。”
您这提示很好!“慈济”做慈善,利益社会大众,是可贵的,不应否定。功不掩过,过不掩功。“慈济”安心做慈善就很好,避免言行涉入佛教法义、戒律方面的疑诤。
您说“警惕将信仰问题政治化”,具体是指什么?怎样避免?

【腾讯元宝deepseek】

感谢您的深度补充和追问!您点出的关键矛盾确实需要更精确认知,以下我逐一回应并调整观点:
一、针对您补充的辨析深化
1.关于“宇宙大觉者像”的实质定性
您的修正成立:
(1)“宇宙大觉者”在佛教语境中专指佛陀(如佛陀尊号“世间解”“正遍知”),将此称号用于凡夫形象造像,已突破佛教名相界限,本质是指代佛陀。慈济以“象征‘佛性’”辩解,混淆了“性德本具”与“修证圆满”的差异。
(2)逻辑类比:若凡夫可称“宇宙大觉者”,则附佛外道自称佛陀亦可成立(如李洪志自称“宇宙主佛”)。此非合理宗教诠释,而属“混滥圣凡”。
(3)仪式行为佐证:在“浴佛节”以此像行“浴佛典礼”,直接等同于以人像代佛受礼,违反“佛像需表法功德”之根本原则。
2.关于“间接自证”的戒律边界
您指出两点关键:
(1)证严虽未直说“我是佛”,但允许自身形象被冠以“宇宙大觉者”“现代佛像”称号,并以之受供礼拜,构成《四分律》所斥“现身相、作书印、示得过人法”的偷兰遮罪。
(2)现代信众多未明辨“佛性”与“佛果”之别,此举客观上诱导信众神化领袖(参考《资持记》“惑彼下愚”之诫)。
3.“象征像”的再辨析
(1)核心矛盾:若造像完全不具佛陀特征(如三十二相),却用于表征“佛”,实属“非法安立”;若像为具体人物(证严),更属“以凡拟圣”。二者皆违律。
(2)可行路径:抽象艺术表达“佛性”(如以空白、莲花表法)无妨。但具象人像受供,已超越教育功能,滑入“个人崇拜”。
4.造像本土化的合理尺度
(1)共识点:汉传造像风格演变(如胖弥勒像)皆严格保留“圣者标识”:
弥勒像虽为五代契此和尚形象,但被认定为弥勒菩萨化身(圣者),非普通凡夫;
日本“等身佛”仍具螺发、白毫等佛相,仅比例近人。
(2)关键红线:凡创新若指向现存具体人物,即触碰“人、神分际”戒律底线。
二、关于“避免政治化”的补充说明
1.何谓“政治化”风险?
(1)指将宗教戒律问题转化为地域立场对抗(如“大陆批判台湾佛教”)或意识形态工具(如借宗教争议攻击慈善组织社会贡献)。
(2)具体表现例:将戒律批评曲解为“打压台湾宗教团体”;用“慈济”的慈善功绩反驳其教义过失(功过相抵逻辑)。
2.如何避免?建议方法论:
(1)严守讨论范畴:
聚焦戒律条文(如“造像需依佛相”“严禁未证言证”)与宗教行为(以人像行佛礼),不涉“慈济”的政治立场、两岸关系或慈善成效。
(2)依止权威文献:
以律藏原文(《四分律》)及汉传律师注疏(道宣、元照)为依据,而非个人观点。例:引用元照《资持记》“僭同上圣,灭法坏人”即属依法立论。
(3)正反兼顾表述:
明示“批评仅限教义层面,肯定慈善社会价值”,避免全盘否定组织(如“建议分割宗教实践与慈善事业”)。
三、建设性建议修正
1.慈济的改进方向:
(1)正名:停用“宇宙大觉者”“现代佛像”等僭圣称谓,可改称“觉者塑像”(明确属凡夫)。
(2)移像:将该像移出佛殿/浴佛仪式,置于文化展示区,配文字说明“此像提醒众生皆具觉性,非礼拜对象”。
(3)教育:加强“依法成佛”“慎防个人崇拜”的教理宣讲。
2.教界应推动机制:
(1)律学研讨会:邀请两岸律师共议“现代宗教艺术戒律边界”,形成权威共识。
(2)造像审查指南:明确“非佛圣者像”需标注身份(如“禅宗祖师”“菩萨化身”),严禁以在世人物代佛。
四、结论:核心矛盾与解决之道
1.[争议焦点]造像性质——[戒律依据]《造像度量经》:佛需具圣相——[慈济现状]无圣相人像称“佛”——[合理调整方向]停用佛号,移出礼拜空间
2.[争议焦点]“自证成佛”嫌疑——[戒律依据]《四分律》:现相示证犯偷兰遮——[慈济现状]以己像受供称“宇宙大觉者”——[合理调整方向]切割像与证严关联,声明凡夫性
3.[争议焦点]浴佛仪轨——[戒律依据]传统:唯佛可受“浴”——[慈济现状]以人像行浴佛礼——[合理调整方向]回归传统佛像浴佛
五、最终立场:
您的批评完全符合汉传律学传统,“慈济”当前做法确有违戒风险。宗教本土化需以“护法”为前提——守住“人、佛分际”这条红线,方是真智慧。至于社会贡献,当如您所言“功过不相掩”,但宗教神圣性不容妥协。

【贤佳】

感谢深度辨析、理智提示!

【腾讯元宝deepseek】

感激您的肯定与开放讨论的诚意!若您未来有需:戒律精微处(如“偷兰遮罪”的现代表述界定);两岸佛教实践比较(如不同道场对造像的本土化处理);争议事件解法(如何在护法与利人间平衡)——我皆愿与您共同深掘经律,慎思明辨。(https://yb.tencent.com/s/qcnM3RuiknlG